鄂知局办文〔2020〕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为加强我省地理标志培育和保护,规范专用标志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354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0〕25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速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工作
(一)完善地理标志存量数据库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工作要求,完善地理标志存量数据是现有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下载使用新版专用标志的必要条件。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开通专用标志使用人自行下载使用专用标志的功能,地理标志存量资源数据或新增数据录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且核验无误后,管理系统会自动生成专用标志下载口令,专用标志矢量图由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地理标志保护资源普查账号登陆管理系统下载发放。
为便于专用标志使用人尽快获取专用标志,提升专用标志的使用效能,我省暂按省知识产权局下发下载口令,专用标志使用人自行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的方式领取新版专用标志。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负责组织现有专用标志使用人完善相关数据,提交证明材料并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将数据和证明材料录入管理系统,经系统审核通过后,可下载使用新版专用标志。
根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完善数据前应严格落实四项工作任务:一是指导督促已变更名称的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变更核准申请;二是指导督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交集体成员变更申请(含变更集体成员名称或经营者);三是指导督促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备案、变更许可人/被许可人名称备案或提前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四是指导督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申请获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完成上述工作后,各地应及时开展地理标志数据归集、整理、核对工作,7月15日前逐级向省局报送已获批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及核准使用专用标志使用人、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及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集体成员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9月30日前报送已许可备案、变更备案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人相关数据和证明材料。
(二)推进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换
根据有关规定,原相关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前生产的使用原标志的产品可以继续在市场流通。为加速推进现有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换标工作,省局将根据地理标志数据报送、录入和审核工作进度,分批向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专用标志下载口令,各地应及时指导使用人凭专用标志下载口令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管理系统(http://dlbzgl.hizhuanli.cn:9000/admin/login),自行下载新版专用标志矢量图。使用人应规范印制使用行为,定期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印制使用情况(地理标志商标由注册人汇总信息后报送)。
二、规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申报使用程序和要求(一)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在全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电子申请受理平台正式启用且相关规定未修订前,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提出,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产品保护地域为县域范围,申请人为县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申请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核查材料后报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产品保护地域为跨县域范围,申请人为市级人民政府或指定的申请机构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产地范围的建议,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核查材料后报省知识产权局。
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初审意见。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合格并发布受理公告后2个月内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申请,在申请机构完成技术审查准备后,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召开技术审查会的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布批准公告。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3-6个月内,申请人应在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的框架下,在原有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的基础上,完善地理标志产品的标准体系,一般应以省级地方标准的形式发布,并报有关技术机构审核备案,标准的发布和实施应同时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建档。
(二)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1.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应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范性材料。根据产品地域范围划分,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级负责受理申报。
省知识产权局审核材料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核准公告,相关核准数据自动关联录入管理系统并生成下载口令。省知识产权局自收到公告文件后,将及时向使用人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放专用标志下载口令,各地要及时跟进指导使用人自行下载使用。
2.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申请发放使用专用标志
按照当前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管理的程序和方式,地理标志商标新注册(证明商标注册且完成商标使用许可备案)或变更事项公告后,管理系统内需新录入相关信息,核验无误后可生成下载口令。为规范专用标志发放使用程序,商标注册人应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发放(变更)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附件7),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将相关信息和证明材料录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核验无误生成下载口令后,省知识产权局将及时发放给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地要及时跟进指导使用人自行下载使用。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且公告的,应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更新系统数据,保证地理标志数据库信息的准确性。
三、严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
(一)规范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制度
1.建立专用标志印制使用报告制度。各地要持续加强专用标志发放、印制、使用环节监管力度。专用标志使用人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后,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设计使用,不得变更专用标志图样信息。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加强对集体成员或商标许可使用人专用标志印制使用的监督。每年12月15日前,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主动向当地知识产权部门报告本年度专用标志印制使用情况,并提供印制合同复印件佐证。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认真组织专用标志发放工作,并逐级上报本年度本辖区专用标志印制使用信息(附件6),包括但不限于报告专用标志印制方式、印制数量、使用数量、印制载体和宣传使用情况。
2.强化专用标志使用信息变更申请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现有工作程序,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变更市场主体名称或经营者的应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逐级受理申请后,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申请材料,经审核通过并发布核准(变更)公告后可重新使用专用标志。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因变更集体商标集体成员或新增证明商标许可使用人的,应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变更集体成员名单或商标使用许可备案申请,商标局公告后,商标注册人应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新增)专用标志使用申请(附件7)。集体成员变更市场主体名称或经营者属于变更商标注册事项内容,应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变更集体商标成员。商标许可人、被许可人名义变更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应当书面通知商标局及其各自所在地县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专用标志使用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主动停止使用专用标志,且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或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应及时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商标过期未续展的,商标注册人应主动督促集体成员或商标许可使用人停止使用专用标志并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记录上述报告的相关信息。
(二)加强专用标志使用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负责监督专用标志发放、印制和使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打击。省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全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2.完善常态化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市、县两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总数5%、10%的比例选取专用标志使用人纳入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大力规范专用标志的使用,原则上各级不重复选取抽查对象。专项抽查主要检查专用标志印制、使用和变更使用信息情况,组织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符合相关标准、管理规范和使用管理规则情况,规范标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情况等内容。鼓励各地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抽查检查纳入当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年度计划一并实施。每年12月15日之前,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逐级报送本年度本辖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3.做好专用标志使用跟踪指导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申报、新版专用标志更换、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等工作的跟踪指导服务,指导使用人合法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行为
各地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使用专用标志行为打击力度,严厉查处非合法使用人使用专用标志和应停止使用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的行为,聚焦电子商务网站、社交网络、手机应用程序、短视频等销售平台,兼顾实体零售和流通市场,加强对相关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情况的主动监测和有关举报投诉信息的调查处理,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处置。有关情况要逐级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向社会公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信息。
专用标志使用人存在违反《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上报省知识产权局,根据违规情节轻重,省知识产权局将及时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规定发布公告,注销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完善数据库事关现有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能否正常使用新版专用标志,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应高度重视,组织专班,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报告形式按时提交附件1-5统计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集中力量完成换标工作。
(二)加强宣传。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关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政府或行业协会培育地理标志品牌的意识,引导合法使用人积极、规范使用专用标志,提升地理标志资源使用效率。
(三)推进标准化。各地要强化地理标志标准化意识,地理标志产品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制定省级以上地方标准,未制定标准的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人无法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地理标志商标应制定团体标准以上的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地理标志标准化工作宣传,积极指导建立地理标志标准,努力打造标准规范、质量可靠、信誉良好的地理标志特色品牌。
1.地理标志产品数据信息统计表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信息统计表
3.地理标志商标数据信息统计表
4.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合法使用人信息统计表
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合法使用人信息统计表
6.印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信息统计表
7.湖北省地理标志商标发放使用专用标志申请表8.关于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督管理情况的报告(样式)
9.地理标志相关申请提交材料清单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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